善水科技: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善水科技资讯
2018-10-31 15: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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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0-31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10月31日一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相关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董事会。



第五条 本制度应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九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报主办券商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应及时进行更正或补充的。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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