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07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9月7日一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8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保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战略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含董事长。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为:
(一)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第五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予以撤换。在新的委员选出之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等工作组。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一至二名。战略委员会未设立投资评审小组的,该工作组职权由董事会办公室行使。公司业务部门和研发部门应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战略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主任的职权包括:
(一)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战略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项目洽谈并就谈判进程及结果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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