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07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9月7日一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18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七条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本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本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下列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资格进行审议并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一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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