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9
公告编号:2023-030
证券代码:871830 证券简称:蓝圈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蓝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基于公司自身经营发展以及战略发展规划需要,综合考虑行业环境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内外部因素,以及公司下一步业务发展与资本市场的结合,为 提高决策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实现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经公司慎重考虑, 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对异议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
(一) 主要内容
为充分保护公司异议股东(异议股东包括未参加本次审议终止挂牌事项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虽参加股东大会但未投赞成票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由其对满足条件的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回购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下发的股东名册为准);
公告编号:2023-030
2、未参加(亦未授权他人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参加该次股东大会但未就《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投赞成票的股东;
3、在申请股份回购有效期限内,向公司亲自送达、邮寄送达书面通知,要求回购其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东;
4、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股东;
5、不存在因公司股票终止挂牌或本次股份回购与公司、股东发生诉讼、仲裁、执行等情形;
6、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票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自由交易的情形;
7、自公司披露终止挂牌相关提示性公告首日或自其知悉公司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日(以二者孰早为准)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暂停转让期间,不存在股票异常转让交易,恶意拉抬股价等投机行为。
满足前述所有条件的异议股东,可以要求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要求回购股份的数量上限为其在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量,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记载的信息为准。
(二) 回购义务人
□挂牌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其他
(三) 回购对象
回购对象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未参加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参加股东大会但未对终止挂牌事项投同意票的股东。
(四) 回购数量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 回购价格
为保护公司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回购义务人将对满足条件的异议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回购,回购价格原则上为异议股东取得该部分公司股票的成本价格(其中成本价格不含交易手续费、资金成本等,并需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与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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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孰高值,具体价格将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准。
自公司披露终止挂牌相关提示性公告首日或自其知悉公司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日(以二者孰早为准)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停牌期间,如果以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其交易成本价格不作为回购价的参考价格。
(六) 申请回购的方式
1、回购期限:自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15 日以
内。
2、异议股东须在回购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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