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15
证券代码:871766 证券简称:兢强科技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铜陵兢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铜陵兢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 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铜陵兢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子公司应当在担保筹划阶段即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报告。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所属子公司;
4、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上述被担保对象,除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外,均应具有 AA 级银行信用资质。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批除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上述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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