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28
公告编号:2018-046
证券代码:871759 证券简称:金慧融智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大连金慧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9月14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9月1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金慧融智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胡仕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段少玉、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18-046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了《易到用车客服外包项目协议》、于2017年12月签订了《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坐席外包服务,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服务期限为2016年10月31日至2018年2月28日。协议约定采取后付费方式,按自然月支付的方式,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后90天内将服务费用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到原告指定账户。若被告没有按约支付原告服务费用,则每延迟一日,被告需要支付原告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为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了坐席外包服务及开具了发票并送达至被告。然而,在协议履行期间,被告在收到发票后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按时付款,拖欠原告服务费用共计6,068,043.51元。
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依法查明全部事实后支持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6,068,043.51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被告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截至到2018年9月7日,违约金金额为1,685,530.34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公告编号:2018-046
(五)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催缴应收欠款,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加快应收账款周转的举措,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标的金额为606.80万元(不含违约金),占公司2017年合并报表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分别为2.97%和3.8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诉讼结果,暂时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未来如能催回欠款,将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本案中无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五、 备查文件目录
公告编号:2018-046
(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粤0305民初19389号)
(二)《民事起诉状》
大连金慧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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