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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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8-023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金慧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更正
之
专项说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金慧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更正之专项说明
致:大连金慧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金慧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慧融智”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已就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出具了《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金慧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金慧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统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现公司依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三)》的有关要求,就申请挂牌时所提交《审计报告》的部分信息进行更正,因此,本所就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相应信息进行更正并出具《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金慧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更正之专项说明》(以下简称“本专项说明”)。
本专项说明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专项说明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专项说明为准,对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关系或简称,本所将不在本专项说明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除非在本专项说明中特别指明,《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说明。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专项说明如下:
正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大连金慧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8月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现本所依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三)》的有关要求,就《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引用信息进行更正,并发表专项说明如下:
一、更正的主要内容
更正前:
根据永拓出具的京永审字(2017)第146081号《审计报告》,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并报表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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