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利林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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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利林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利林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利林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上海利林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利林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通过现场及网络会议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作出了决议,并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上海利林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7,996,7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8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会议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投票结果提出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同意
27,996,7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 27,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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