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9
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审查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善智能”、“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以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并在本回复的基础上,结合主办券商的督查审核机制,形成了反馈督查报告。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关于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反馈稿)中以楷体加粗标示。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提示性说明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一致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仿宋(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楷体(加粗)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5-1-2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之“七、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之“(二)关联方交易”中进行补充披露,详情如下:
“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主办券商回复】
主办券商访谈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取得了关联方调查表,获取关联方名单;查阅了公司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的明细账和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的所有银行对账单,分别从往来款明细账到银行流水和从银行对账单到明细账进行核查;查阅了企业征信报告,核查关联担保情况;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文件和制度,了解公司对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相关规定和措施;查阅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电气安装合同书》、《供用电合同》、电费缴纳凭证、电费收回凭证和相关发票,访谈了顺德供电局相关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为旧厂房租户代收代付水电费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5月,公司为旧厂房租户代收代付水电费并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分别为411,431.74元、475,275.40元和148,913.51元。截至2016年5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郭锡南款项111,986.57元,实质为待收旧厂房租户的电费,为5-1-3
记账方便挂账郭锡南,实质并不是郭锡南与公司发生的资金往来,该款项已于2016
年7月全部收回。
2012年之前,公司租用实际控制人郭锡南名下位于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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