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8
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五月
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审查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善智能”、“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以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并在本回复的基础上,结合主办券商的督查审核机制,形成了反馈督查报告。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关于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反馈意见修改稿)中以楷体加粗标示。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提示性说明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一致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仿宋(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楷体(加粗)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第三节公司治理”之“六、资金占用、关联担保情况”之“(一)资金占用情况”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因旧厂房变配电设备未及时过户至公司实际控制人名下,产生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名下厂房租户代收代付电费的情况。其中,2015年及2016年,公司代收代付电费并开具发票的金额分别为475,275.40元和330,730.11元。2016年12月30日,公司将旧厂房变配电设备转让至实际控制人名下,报告期后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未再发生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名下厂房租户代收代付电费的情形,亦未发生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名下厂房租户代收代付电费挂账郭锡南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期间 关联方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2015年度 郭锡南 - 475,275.40 434,849.78 40,425.62
2016年度 郭锡南 40,425.62 330,730.11 371,155.73 -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代收代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锡南名下旧厂房电费问题,在申报前已对代收代付电费问题整改完毕。2017年1月1日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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