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鑫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鑫科生物资讯
2021-08-12 1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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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8-11

2021 099
当事人:
山东鑫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鑫科生物),住
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凤凰工业园纬二路东首
崔阁,男,1966 年 8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
崔璟,女,1990 年 5 月出生,时任公司总经理。
董国安,女,1973 年 5 月出生,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鑫科生物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资金占用
2021 年,山东鑫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
科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阁及其控制的山东省聊城
市科霸电脑有限公司通过签订借款合同方式违规占用挂牌
公司资金,资金占用余额最高达到 13,831,819.86 元,占挂牌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2.7%。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二、违规对外担保
2020 年 4 月 17 日,鑫科生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企业山东省聊城市科霸电脑有限公司提供一笔担保,
涉及金额 4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1%。
上述对外担保行为发生时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公司
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补充披露了该事项。
占用方崔阁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
务规则》)第 4.1.4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三条的规
定。鑫科生物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公
司治理规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
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鑫科生物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治理
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崔阁、总经理崔璟、财
务负责人董国安对资金审批、授权、同意以及信息披露违规
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 1.4 条、 1.5 条、《信息披露规
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山东鑫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长崔阁、总经理崔璟、财务负责人董国安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公司治理规则》 《信息披露
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
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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