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3
证券代码:871632 证券简称:宝安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宝安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宝安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披露工作中全面、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重大遗漏信息,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年报披露工作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4、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5、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年报披露中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
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按照年报格式的披露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并如实披露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六条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取消当年晋职资格;
3、通报批评;
4、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5、给予记大过或者开除的处分;
6、经济处罚;
7、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
形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出现需责任
追究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 相关人员在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涉
嫌刑事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因个人原因故意造成公司经济损
失的,责任人将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个人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
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4、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第十二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
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三条 因违反本制度规定被举报的,由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
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第十四条 被追究责任者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书面的申诉并上报
公司。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公司给予纠正并出具书面撤销处理决定书。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
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宝安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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