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长江绿色资讯
2021-01-07 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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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1-07

- 1 -2021 003
当事人:
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江绿色),住
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宏图大道武汉客厅 E 栋 28 楼。
陈绪强,男,1962 年 4 月出生,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
事长。
陈沁,女,1989 年 6 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长江绿色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股份冻结信息披露违规
长江绿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绪强共持有挂牌公司股
份 21,955,000 股(占比 35.97%) ;其所持公司股份 3,486,576 股
(占比 5.71%)于 2019 年 3 月 6 日被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
- 2 -民法院司法冻结。包括此次冻结股份在内,陈绪强累计质押冻
结股份比例为 30.29%;如全部质押冻结股份被行权将导致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未能及时就有关冻结事
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进行了补充披
露。
2020 年 7 月 23 日,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18,468,424 股股
份被司法冻结;包含此次冻结股份在内,陈绪强所持全部公司
股份被冻结; 如相关冻结股份被行权, 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公司未就有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重大交易审议及信息披露违规
长江绿色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与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投资有
限公司合资成立鼎达产城(江门)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090 万元) ;公司未就该对外投资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
露。
三、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
长江绿色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变更了公司经营范围及章程;
公司未就有关情况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四、重大诉讼信息披露违规
2019 年至 2020 年, 长江绿色存在多起执行案件。 其中, 武
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0)鄂 0102 执 6147 号执行案件的标
的金额 为 1,298.28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58%,公司未就有关诉讼事项及时披露信息披露义务。
- 3 -五、未配合主办券商开展督导工作
主办券商对长江绿色上述对外投资及经营范围变更事项进
行了问询,要求公司就有关事项进行回应,但公司未能有效配
合主办券商就有关事项进行回复。
长江绿色未就上述重大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的行为,违
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规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违规。
长江绿色未能及时披露重大交易、 股份冻结、重大诉讼、经
营范围变更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十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十五条、第四
十七条、 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长江绿色未配合主办券商开展督导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条
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绪强未能告知并配合公司就股份
冻结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治理规
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长陈绪强、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沁未能勤勉尽责履
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 4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
出如下决定:
对长江绿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陈绪强、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沁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
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
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
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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