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71622 证券简称:长江绿色 主办券商:东方财富证券
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的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置
备于公司住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媒体发布。
本制度所称“主办券商”指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根据本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
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五)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六)财务管理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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