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绿色: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长江绿色资讯
2020-04-28 20: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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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71622 证券简称:长江绿色 主办券商:东方财富证券
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银行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
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也视为对外担保。

第二章 一般原则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关于反担保的规定;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担保申请及审查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担保审批权限及程序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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