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绿色:监事会制度
长江绿色资讯
2020-04-28 2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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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71622 证券简称:长江绿色 主办券商:东方财富证券

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和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 事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公司监事人数的 1/3。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公司监事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

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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