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绿色:股东大会制度
长江绿色资讯
2020-04-28 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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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71622 证券简称:长江绿色 主办券商:东方财富证券

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运作机制,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监事会有权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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