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71622 证券简称:长江绿色 主办券商:东方财富证券
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中中小企业股份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合法权益,规范武汉长江绿色工程科技股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
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一第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一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或者注销。
第三十九条 (十三) 第三十九条 (十三)
审议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法人成交金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的单项关联 (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交易(含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 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占公
计金额,下同) 司 最近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上。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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