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26
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君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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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五月
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君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6]法校非诉字第28-3号
致:浙江君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君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君安能源”、“股份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就本次挂牌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出具了《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君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君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君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现根据《关于浙江君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三次反馈意见”),出具《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君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指派经办公司本次挂牌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出具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 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发
表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
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以某项事项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审计师、评估师、公司股东、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6.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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