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君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次反馈意见
君安能源资讯
2017-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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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0

关于浙江君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



浙江君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并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浙江君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三次反馈意见:



1、根据第二次反馈意见回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然而,关于公司业务中所涉燃气设施是否为政府投资建设,申报材料中并无作核查说明,且公司并未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特许经营权。请主办券商、律师结合燃气管理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合同法关于合同撤销、被认定为无效的有关规定、公司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历史过程,补充核查公司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取得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有)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特许经营协议有无被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风险,公司的风险防控机制及其有效性、可执行性,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式、事实依据与分析过程。请公司就上述未披露事项补充披露。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请你们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司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反馈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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