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27
证券代码:871597 证券简称:海经海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青岛海经海洋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3 月 22 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淄博宏旺财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王传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青岛海经海洋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海合(青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秀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桓政通和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光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5 月 17 日,被告青岛海经海洋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海经公司”与王传良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王传良出借给海经公司借款本
金 160 万元,借款期限 3 个月,自 2022 年 5 月 17 日至 2022 年 8 月 16 日之,月
息 2.5%。被告李君、海合(青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桓政通和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合同签订后,王传良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 160万元打入被告海经公司指定账号。
2022 年 6 月 15 日,王传良与原告淄博宏旺财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宏旺合伙企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将王传良对被告海经公司的债权全额转让给宏旺合伙企业。被告海经公司、海合(青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合公司”、李君、山东桓政通和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桓政公司”)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确认。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针对该笔借款,被告海经公司仅偿还 40000 元利息,其余借款本息均未偿还。
2022 年 6 月 20 日,原告宏旺合伙企业与被告海经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
份,约定宏旺合伙企业出借给海经公司本金 200 万元,借款期限 3 个月,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至 2022 年 9 月 19 日止,月息 2%。被告李君、海合(青岛)海洋工
程有限公司、张光庆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后两年。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
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合同签订后,宏旺合伙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 200 万元打入被告海经公司指定账号。
现上述借款期限均已届满,但经原告宏旺合伙企业多次催促,各被告均未承担还款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金额:3853733.59 元)
1、请求判令被告青岛海经海洋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淄博宏旺财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 160 万元,支付淄博宏旺财务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该笔借款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13 日借款利息 96,889,86 元,及自
2022 年 12 月 14 日起至该笔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 14.8%
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青岛海经海洋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淄博宏旺财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 200 万元,支付淄博宏旺财务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该笔借款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13 日借款利息 143,539.73 元,及
自 2022 年 12 月 14 日起至该笔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 14.8%
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青岛海经海洋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淄博宏旺财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本案支出的保全保险费 3,304.00 元,律师费 10,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海合(青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李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山东桓政通和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有限公司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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