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乐数码:补充法律意见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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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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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9

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永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一七年三月







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永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永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上海永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出具了《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永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了《关于上海永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现本所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对需要律师补充说明的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2







一、公司特殊问题1、关于资质。请主办券商、律师结合公司业务及所服务



行业特点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公司资质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回复: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3月22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77107464K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说明,公司经营范围为:多媒体技术开发,计算机控制软件的开发与制作,三维动画的设计、制作,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系统集成的设计、安装、维护;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公司陈诉及书面确认,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大型场馆、主题公园、商业院线影院等提供特效影院系统的综合解决方案,其中主要包含特效影院系统设计、研发和实施、特效影院系统集成服务和特效影院系统运营维护服务。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从事上述业务除应取得营业执照外,无需获得其他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取得了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2、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以及公司提供的重大业务合同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提供特效影院系统的综合解决方案,主营业务未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除应取得营业执照外,公司所从事业3







务无需获得其他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公司未从事任何需相关主管机关核发相应经营许可的业务。



根据公司取得的所属工商、税务部门的证明,公司未因经营资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也无其他违法行为,公司经营合法合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不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3、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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