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5
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智卓创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大成(证)字[2016]第5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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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智卓创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大成(证)字[2016]第540-4号
致:湖南智卓创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分别于2016年12月27日、2017年2月21日、2017年3月20日、2017年4月13日出具了大成(证)字[2016]第540号《法律意见书》、大成(证)字[2016]第540-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大成(证)字[2016]第540-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大成(证)字[2016]第540-3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湖南智卓创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四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四)”)的要求,特就有关事宜补充出具《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智卓创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大成(证)字[2016]第540-4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本所律师已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履行了审慎核查的义务,并对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所列之定义外,《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作的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及相关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构成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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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反馈意见
问题1:
公司存在部分资质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情况。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请公司补充披露。
(一)经查阅公司现有的相关资质、资格、认证及公司相关资质续期的申请文件,根据公司提供的《关于<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续期情况的说明》、《关于不再生产电脑电视一体机产品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初至审查期间,公司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资质、资格及认证续期的情况如下:
1、公司的《湖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登记备案证书》、《湖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单位会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在审查期间已经陆续到期,经核查,公司已经完成上述资格、资质的续期,具体情况如下:
序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资质等级/企 有效期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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