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盟装备:国元证券关于安徽信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信盟装备资讯
2022-05-30 18: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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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30

关于安徽信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申请的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二二年五月


关于安徽信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申请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融资并购部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安徽信盟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安徽信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盟装备”、“发行人”或“公司”)会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主办券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 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核查及回复,具体情况如下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安徽信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以下简称“《发行说明书》”)中的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发行说明书》及其他文件的引用 宋体(不加粗)

对《发行说明书》及其他文件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具体回复如下:


1.申请文件显示,本次发行对象中有核心员工参与认购,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以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1)发行人是否履行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核心员工认定程序;(2)核心员工是否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答复:

(1)发行人是否履行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核心员工认定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中杨超、王强、刘征、周峰、黄开龙、姚正安、肖海燕、王朝海、王春、刘标林等 10 人为公司核心员工,并已履行了如下核心员工名认定程序:

1、2022 年 4 月 13 日,信盟装备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名安徽信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杨超、王强、刘征、周峰、黄开龙、姚正安、肖海燕、王朝海、王春、刘标林等人为公司核心员工。

2、2022 年 4 月 13 日,信盟装备董事会作出《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
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3 日至 2022 年 4 月 24 日。

3、2022 年 4 月 13 日,信盟装备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名安徽信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4、2022 年 4 月 13 日,信盟装备召开 2022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名安徽信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5、2022 年 5 月 11 日,信盟装备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名安徽信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认定杨超、王强、刘征、周峰、黄开龙、姚正安、肖海燕、王朝海、王春、刘标林等人为公司核心员工。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发行人已履行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核心员工认定程序。


主办券商已在《主办券商关于定向发行发推荐工作报告(修订稿)》之“十九、关于核心员工认定履行程序及签署劳动合同的意见”中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发行人已履行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核心员工认定程序。”

发行人律师已在《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信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履行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核心员工认定程序。”

(2)核心员工是否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 上述核心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公司建立了合法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主办券商已在《主办券商关于定向发行发推荐工作报告(修订稿)》之“十九、关于核心员工认定履行程序及签署劳动合同的意见”中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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