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盟装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信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盟装备资讯
2022-05-30 18: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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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30


股票发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信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5-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股票发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信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律意 2022 第 00867-1 号
致:安徽信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定向发行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信盟装备委托,指派李成龙、音少杰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信盟装备本次定向发行工作,本所已出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信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修正,原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到的简称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申请文件显示,本次发行对象中有核心员工参与认购,请主办券商
及律师对以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1)发行人是否履行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核心员工认定程序;(2)核心员工是否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一、发行人已履行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核心员工认定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

股票发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中杨超、王强、刘征、周峰、黄开龙、姚正安、肖海燕、王朝海、王春、刘标林等 10 人为公司核心员工,并已履行了如下核心员工名认定程序:

1、2022 年 4 月 13 日,信盟装备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名安徽信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杨超、王强、刘征、周峰、黄开龙、姚正安、肖海燕、王朝海、王春、刘标林等人为公司核心员工。

2、2022 年 4 月 13 日,信盟装备董事会作出《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
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3 日至 2022 年 4 月 24 日。

3、2022 年 4 月 13 日,信盟装备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名安徽信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4、2022 年 4 月 13 日,信盟装备召开 2022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名安徽信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5、2022 年 5 月 11 日,信盟装备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名安徽信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认定杨超、王强、刘征、周峰、黄开龙、姚正安、肖海燕、王朝海、王春、刘标林等人为公司核心员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履行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核心员工认定程序。

二、核心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 上述核心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公司建立了合法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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