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27
公告编号:2023-024
证券代码:871551 证券简称:清泉水务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河南清泉凯瑞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清泉凯瑞水务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清泉凯瑞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河南清泉凯瑞水务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对赌条款、盈利预测补偿条款、
公告编号:2023-024
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公开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公司应对相关承诺按规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承诺事项如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取得相应审批。
第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六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如原承诺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的,本次变更仍应当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独立董事(如有)、监事会应当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处置股权等方式丧失控制权的,如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当予以履行或者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明确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告编号:2023-024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河南清泉凯瑞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