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7
关于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大成(银)证字[2019]第G001号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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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银)证字[2019]第G001号
致: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受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指派本所杨艳艳、王昭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和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6日向全体股东发送了《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会议费用等。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日期、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签名登记册、出席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所代表的股份数为151,422,443股,占公司股东总数的89.5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2019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8、审议《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审议《关于续聘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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