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8-009]
华辉环保资讯
2018-04-26 17: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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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6

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 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



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



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任职、联系方式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



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



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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