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3
证券代码:871371 证券简称:ST 易可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上海易可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易可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易可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 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易可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
露的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
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的书面和电子文档: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有);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