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可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易可文化资讯
2017-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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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28

关于上海易可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七年三月



反馈意见原文:



1、第一次反馈回复显示,公司外销产品的贸易方式为:国外客户将订单发往公司,公司生产完工产品后,通过外贸代理公司将产品卖给外贸代理公司,再经由外贸代理公司将产品卖往国外的终端客户;公司的外销收入结算方式是由外贸代理公司与国外的最终客户结算完成之后,再由外贸代理公司与公司进行结算,外贸代理公司不参与产品销售价格制定的过程,仅向上海易可公司收取对应每一笔的代理销售费用。(1)请公司补充披露是否通过境外经销商实现销售,补充说明并披露该客户的获取方式、交易背景、定价政策和销售方式;若为通过境外经销商实现销售,请公司说明为买断销售或代理销售,相关退货政策,报告期是否存在销售退回的情形。(2)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收入确认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



(一)公司回复意见



公司外销产品的贸易方式为:国外客户将订单发往公司,公司生产完工产品后,经由国内外贸代理公司将产品卖往国外的终端客户。



以上需补充披露内容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章 公司财务”之“四、



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2、经常性关联交易”之“(2)关联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中补充披露并以楷体加粗显示。



公司不通过境外经销商实现销售。



以上需补充披露内容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章 公司业务”之“四、



公司业务具体情况”之“(二)公司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前五名客户情况”之“4、主要客户的销售方式”中补充披露并以楷体加粗显示。



主要客户的获取方式、交易背景与定价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通过参加行业展会如美国CHA展会、法兰克福礼品展、



香港贸发局礼品及赠品展等、网络推广、广告宣传以及产品口碑等方式获取客户资源,并依靠较快的生产响应能力、良好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增强客户粘性。



公司经过多年的学习积累以及自主研发设计投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产品创意设计、制造、加工工艺,培育并建立了自己的产品设计开发团队,取得了一系列相关专利。公司终端客户主要为国内外文化用品生产企业、品牌经销商、百货商店等零售商。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仍以OEM为主,公司凭借优良的产品质量及较快的生产相应能力,得到了国内外客户的认可,交易背景真实。



报告期内,公司的定价政策为成本基础上加成一定比例的利润。



主要客户的销售方式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主要销售手段为直接销售及代理出口。其中,文具用品告示贴主要通过直接销售方式销售给得力文具或代理出口方式销售给日本大创等客户;DIY系列产品主要通过代理出口方式销售给欧美品牌经销商或零售商。 以上内容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章 公司业务”之“四、公司业务具体情况”之“(二)公司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前五名客户情况”之“3、主要客户的获取方式、交易背景与定价政策”及《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章公司业务”之“四、公司业务具体情况”之“(二)公司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前五名客户情况”之“4、主要客户的销售方式”中披露,无需补充披露。



(二)主办券商回复意见



主办券商通过核查公司向外贸代理公司获取的销售明细台账、销售订单、海关报关单、销售结算单、公司的出库单、银行流水单及销售发票等凭证,确认公司终端客户为国外客户;公司以产品从港口离岸、风险进行转移做为其确认收入的时点。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外销收入时点符合行业惯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会计师回复意见



会计师认为公司外销的产品合同中公司贸易的结算方式,公司外销产品的贸易方式为:国外客户将订单发往公司,公司生产完工产品后,通过外贸代理公司将产品卖给外贸代理公司,再经由外贸代理公司将产品卖往国外的终端客户;公司的外销收入结算方式是由外贸代理公司与国外的最终客户结算完成之后,再由外贸代理公司与公司进行结算,外贸代理公司与上海易可文化的结算方式为“报关结算金额-代理销售费用”,其中报关结算金额为外贸代理公司与国外客户的最终结算金额;其中产品的定价方式以国外终端客户的定价作为定价的基础,外贸代理公司不参与产品销售价格制定的过程,仅向上海易可公司收取对应每一笔的代理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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