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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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17)第SHE2015244-2号
致: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博迁新材”或“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本所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下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法律服务,已于2016年12月26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16)第SHE2015244号《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出具的《关于江
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下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涉及的律师核查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声明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词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所载相一致。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慎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 《反馈意见》问题“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归还时间和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1.1 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确认,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曾存在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2016年1-8月 2015年 2014年
江苏广新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1,000,000.00 1,800,000.00 900,000.00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联方调查表》,江苏广新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新装备”)主要从事特种异型钢制品生产、销售。根据公司确认,报告期内,因关联方广新装备所从事的业务资金需求较大,公司向广新装备拆出资金主要为支持广新装备的业务发展,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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