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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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17)第SHE2015244-3号
致: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博迁新材”或“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本所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下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法律服务,已于2016年12月26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16)第SHE2015244号《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已于 2017年 2月 10 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16)第SHE2015244-2号《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出具的《关于江
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下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涉及的律师核查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声明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词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载相一致。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慎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 《反馈意见》问题“公司股改前引入多家法人股东。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
公司相关股权转让、增资价格确定依据,有无对赌或其他投资安排。如有,请公司补充披露。”
1.1 公司股改前相关股权转让、增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及其确认,公司股改前共进行过1次股权转让
和1次增资。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协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
议、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验资报告等资料,相关股权转让、增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2016年5月,广博纳米将其持有的博迁有限100%股权分别转让给广弘元、众智
聚成、新辉投资、陈钢强和申扬投资。其中,广博纳米将其持有的博迁有限31.82%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636.47万元)作价1,272.94万元转让给广弘元、28.24%的股权
(对应出资额564.78万元)作价1,129.56万元转让给众智聚成、11.11%的股权(对应
出资额222.22万元)作价444.44万元转让给申扬投资、12.16%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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