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0
证券代码:871329 证券简称:丰润生物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9 月 2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丰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
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不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对外投资直
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
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
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其他企业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审批上述权限以外的其他所有对外投资事宜。
第九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
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本办法第二条的对外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的,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进行可行性
分析。业务部门将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审批通过的,按本办法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报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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