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19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净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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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净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6F20150097号
致:东莞市净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市净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诺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东莞市净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莞市净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净诺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四)《东莞市净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净诺科技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净诺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净诺科技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根据2017年5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二)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5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公布了《深圳市净诺科技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公告编号:2017-012)。
(三)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6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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