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乐:股东大会制度
高普乐资讯
2020-04-29 18: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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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71279 证券简称:高普乐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北京高普乐光电科技股份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高普乐光电科技股份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高普乐光电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称“《证券法》”)及《北京高普乐光电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大会指公司股东大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的职权。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及召开时间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秘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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