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0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宝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南京·鼓楼区石头城6号石榴财智中心05幢邮编:210013
Building5,6shitouchengRd,guloudistrict,NanJing,ChinaP.C.:210013
电话Tel:(86)-25-68515999传真Fax:(86)-25-68156199
中国·南京
二零一九年五月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JIANGSU CO-FAR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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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宝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华宝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华宝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王小国律师、朱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 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华宝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山东华宝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依法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公司章程 》、 股 东 名册、股东签到表、股东身份证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料,并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文本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见证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19年4月2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 定 于2019年5月16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19年4月24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 上(www.neeq.com.cn)发布了《山东华宝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 》( 以 下简 称 “《 通 知 》”), 载 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参加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披露细则》等 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 》、《 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出席对象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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