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JIANGSU CO-FAR LAW FIRM
中国·南京·鼓楼区石头城6号石榴财智中心05幢 邮编210013
电话Tel.:86-25-68515999传真Fax:86-25-68156199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宝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华宝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华宝饲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王小国律师、夏磊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 以下简称
“《 披露细则》”) 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华宝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 程 》”)和《 山 东华宝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 》”)的 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宜依法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
律法规发表法律意 见 。本 所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与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 》的 规 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
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公司章
程》、股东名册、股东签到表、股东身份证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与本次
大会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 料 ,并 参 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公司已向本
所承 诺 :公 司 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 准 、道 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见证并提供如下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17年4月2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 决 定于2017年5月18日下午
2: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17年4月2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 台 上(www.neeq.com.cn)发布了《山东华宝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参 加人 员 、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披露细则》等 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 程 》、《 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出席对象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2017年5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8日下午2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董事长宋庆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符 合《 公 司法》、《披露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