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图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1
纳图电气资讯
2017-03-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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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17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1办公楼601



601,OfficeTowerC1,No.1,EastChangAnAvenue,Beijing,100738



Tel: 861085870068 Fax: 861085870079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纳图(常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纳图(常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接受纳图(常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业务规则》、《标准指引》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16年12月26日出具了《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关于纳图(常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出具的《关于纳图(常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要求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后发生的或发现的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重大事实和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纳图股份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问题一



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源的情形。请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补充披露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全面披露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被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清理时间、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 核查程序和方式



为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本所律师主要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进行访谈;



(2) 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



(3) 查阅《审计报告》,取得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的财务资料及银行



流水单;



(4) 查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及《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 核查分析



报告期初至申报基准日,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如下:



(1)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一孙卫成发生资金拆借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其他应收款-孙卫成



时间 期初数 拆出资金 拆入资金 期末余额



2014年 71.00 900.00 9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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