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亚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科亚创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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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18: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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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中科亚创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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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中科亚创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中科亚创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中科亚创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召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福建中科亚创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
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已于 2022年 4 月 27 日向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发出并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公告,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在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北
大街 65 号 B21 幢 303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宇海先生主持,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经本所律
师查验: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10 名,持有公司股份共计20,108,30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46%。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以现场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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