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和智能:上海源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源和智能资讯
2017-08-24 16: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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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24

证券代码:871227 证券简称:源和智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上海源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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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源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源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或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运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



募集资金的数量、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



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股转系统”)报备。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金额、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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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可以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于如下行为:



(一)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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