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24
证券代码:871227 证券简称:源和智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上海源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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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3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5
第一节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5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召集......6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7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出席和登记......9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0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1
第七节股东大会记录......13
第四章休会......14
第五章会后事项......14
第六章附则......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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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上海源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保障
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和《公
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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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单笔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融资(包括银行借款、担保函等)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单笔金额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融资事项及其资产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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