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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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汉亚都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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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20 号黄金广场北楼 15A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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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汉亚都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汉亚都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山东汉亚都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都都股份”)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都都股份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汉亚都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都都股份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获都都股份保证,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都都股份提供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包括电子版本),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无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核查和验证了都都股份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1 年 4 月 23 日,都都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 年 4 月 23 日,都都股份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股
转系统”)发布《山东汉亚都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下称“《决议公告》”)及《山东汉亚都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下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列明了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以上,本所律师已核查、验证都都股份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查看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经本所律师见证,2021 年 5 月 17 日上午九点,本次股东大会在山东省青岛市
市北区连云港路 17 号 3 号楼 25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都都股份董事长宫宁先
生主持,召开方式、登记方式等事项与《通知公告》相符。
经审查,都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到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公司股份 12,59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00%。以上股东是截至 2021 年 5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经验证,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都都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都都股份已经在 2021 年 4 月 23 日发出的《通知公
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七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同意股数 12,59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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