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5
证券代码:871224 证券简称:兆方石油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深圳市兆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该制度经2015年10月28日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
股东大会制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兆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深圳市兆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章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但公司可以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含直接和间接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
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
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
议审议。
第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担保;
(二)本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公司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担保方向公司或子
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公司、子公司对被担保方享有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的合法的债权。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
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
第九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必须向公司总部提出担保申请,
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财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形式要件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书面决议。
第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
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表决是否同意提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决情况记录。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未履行还
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订立担保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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