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8
证券代码:871224 证券简称:兆方石油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深圳市兆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兆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及《深圳市兆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
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
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或募集资金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做到募
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合规。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本办法是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凡使用募集资金的主体,均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中进行集中管理,公司并应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及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并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公司应将募集资
金及时、全额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并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就募集资金的存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
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
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需要取得其他相关监管机构许可、审批、同意、备案的,在未履行完毕前述程序之前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及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其相关业务
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
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或募集资金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可投资的产
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满足以上条件后购买的投资产品,公司不得将该等投资产品进行质押。
第十五条 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应当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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