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讯科技:法律意见书
鼎讯科技资讯
2017-03-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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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14





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省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电话:(8610)85823077



住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世丰国际大厦905室 邮编:100020



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省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裕仁证字(2016)第1212-1号



致 四川省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系在中华人民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现委派周



小伟律师、张亮律师就四川省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进行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



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行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和口头证言,不存在



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



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未被有关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由合法持有人持有;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公



司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向本所出



具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与本次挂牌转让有关



的法律问题发表的阶段性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



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



结论的适当资格和能力,对此本所律师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



业问题作出判断。



6、本所同意在有关本次挂牌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



或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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