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封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皇封参资讯
2018-04-25 17: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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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5

证券代码:871195 证券简称:皇封参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长白山皇封参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白山皇封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 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为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



公平、公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



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



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半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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