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封参: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
皇封参资讯
2018-04-25 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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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5

证券代码:871195 证券简称:皇封参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长白山皇封参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白山皇封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融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长白山皇封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



将权益、股权、技 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



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以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 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



资融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一)董事会审批以下事项:



单笔对外投资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一个会



计年度内对外投资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单个借款项目借款(含授信)金额不超过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且累计借款(含授信)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二)投资及融资金额、比例超过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后,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融资事项以前,公司



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融资方案以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



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 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融资实



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



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



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



派驻代表,如董事或财务总监,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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