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封参: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皇封参资讯
2018-02-13 16: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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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13

证券代码:871195 证券简称:皇封参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长白山皇封参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白山皇封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白山皇封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



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规范。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募集资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各次募集资金的专户应该单独设置,不得将多次募集资金混同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



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



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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