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31
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友信宏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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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友信宏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友信宏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友信宏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友信宏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郭聪律师、韩超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分别刊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分别刊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萌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会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公司股份总数为13567689 股,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51744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1378%。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程序和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如下议案,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议案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174416 股,占本次表决事项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表决事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表决事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174416 股,占本次表决事项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表决事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表决事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174416 股,占本次表决事项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表决事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表决事项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174416 股,占本次表决事项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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