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13
公告编号:2022-034
证券代码:871181 证券简称:嘉缘花木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4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4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登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睿、盖啸尘、张静彦、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保山市青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汪宗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远鑫、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8 月 21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建工
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发包人,原告作为承包人,由原告承包建设保山市中心城市青华湖恢复二期(东湖)建设项目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总承包(一标段)项目。总工期 270 天,管养期两年。
2018 年 8 月 15 日,原告、被告、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署
公告编号:2022-034
案涉工程《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案涉工程竣工后,原告报
送竣工结算资料,报送结算金额为 115,439,834.66 元。截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被
告仅支付工程款 51,710,000.00 元。至今,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 63,729,834.66元(含保修金)。根据《建工合同》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原告对工程进
行 2 年绿化管养。案涉项目自竣工验收即 2018 年 8 月 15 日之日起原告开始绿化
管养,但绿化管养期满后,被告拒不办理绿化管养工作移交手续。原告无奈自
2020 年 8 月 15 日起超期承担案涉项目绿化管养工作至今,截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已发生超期绿化管养费 1,252,262.67 元, 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 57,957,842.93 元,退还保修金5,771,991.73 元,合计 63,729,834.66 元。
二、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 47 条第(1)款为无效条款。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8 月 16 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欠款之日,
以未付工程欠款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截
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暂计为 8,654,957.39 元,计算方式见附件)。
四、判令被告自 2020 年 8 月 30 日起至实际退还保修金之日,以应退未退保
修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承担逾期退还保修金的利息(截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
暂计为 337,060.27 元,计算方式见附件)。
五、判令被告立即办理案涉工程绿化管养工作移交手续,并向原告支付自
2020 年 8 月 15 日起至实际接收案涉工程绿化管养工作期间按每年 802,161.14 元
标准计算的超期绿化管养费(截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暂计为 1,252,262.67 元)。
六、判令被告承担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超期绿化管养费之日,以未付超期绿化管养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超期绿化管养费利息。
公告编号:2022-034
六、判令原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主张的工程欠款和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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